解析: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问题上,善意同乘者应该被视为普通受害者并获得相应的赔偿。这部分赔偿的性质应被理解为补偿性的,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考虑和判断,以决定恰当的赔偿金额。
然而,通常而言,赔偿金额不应少于对一般受害者的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