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分手之后,原则上来讲,已送出的礼品并未被明确赋予返还的权利,这是因为该赠送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无偿的馈赠。
然而,当这类馈赠并不包含在特别的节假日或者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场合中,同时在礼物的价值达到一定程度,以至于给接受者带来了实际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扰时,那么在分手之后,赠送方仍然有权向接受方提出返还礼品的要求。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受赠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赠予方都有权撤销之前的馈赠:
(1)严重侵犯赠予方或赠予方近亲的合法权益;
(2)对赠予方负有抚养义务却未能履行;
(3)未能按照赠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去执行。赠予方的撤销权,应从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开始计算,且必须在一年之内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