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于仲裁程序中,双方必须共同赞同以裁决纠纷为处理方式,同时必须签署并签署相关的仲裁协议。接下来,在取得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后,务必及时将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其相应的副本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处理。在此期间,申请人需耐心等候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是否受理做出判断。
依据我国现行的仲裁法规,自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的第五个自然日开始计算,若其认为该申请符合受理标准,则应立即予以受理,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方当事人;反之,若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申请并不符合受理标准,也会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并详细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