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信用卡负债发生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且此项负债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那么该笔款项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并有权利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若此笔负债是由于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活动所引发,那这笔债务就属于欠款人个人负担的债务,唯有其自行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任何一方在事情发生之后予以承认等具有共同意愿表达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之需而产生的债务,均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在此期间,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个人名义存在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高额债务,除非债权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显示这些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否则不能将其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