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论对于新晋加入的股东,抑或是早已成为既定事实的原有股东而言,均无需为公司的负债负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与义务。
根据现行的法规制度,各公司作为典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同时也负有以其全面所有的财产价值对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进行全额偿付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