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商场购买的商品若需退货,应根据与商场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处理。若是商场已明确规定不接受无任何理由的退货申请,那么顾客的退货请求将无法获得支持;
然而,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存在,比如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电视广告、电话推销、邮政快递等多元化渠道开展商品销售业务时,消费者有权自接收到商品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提出退货要求,并且无需向经营者提供具体的退货原因和理由陈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