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其理念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保释制度旨在提升公民抵抗国家权威的自我保护能力;而取保候审制度则聚焦于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遏制。
其次,在适用范围方面也有所不同。保释制度主张尽可能避免对被告人实施拘禁,保释及其视为一种常态化的措施,而拘役则作为例外情况出现;
然而,取保候审制度则强调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进行拘役,将拘役视为一种常态化的措施,而保释则作为例外情况出现。
第三,在程序操作层面,保释制度要求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进行关押时需由法官作出裁定,且被告人享有申诉辩护的权利;而取保候审制度则规定,逮捕本身即意味着拘役,取保候审需要经过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此外,在权利保障方面,保释制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基本的人权保障;而取保候审制度中,当事人仅具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若未获批准,则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最后,在重复取保方面,保释制度仅允许进行一次申请;而取保候审制度则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多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