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刑法学理论,所谓犯罪既遂,乃特定行为完全符合法定之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之谓。
(1)以绑架罪为例,其既遂之判断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已经成功地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掌控为依据,换言之,行为人只需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便可视为绑架罪既遂成立;
(2)在判断绑架罪是否既遂时,无需考虑勒索的财物是否已到手或其他目的是否达成,若因被害人激烈反抗或他人及时采取解救措施等客观因素导致绑架未能顺利完成,从而未能实现对被害人的实际控制,此种情况下,仍应认定为绑架罪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