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若遭受伤害的公民并未达到伤残程度,鉴定费用通常会由提出鉴定要求的一方承揽。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整个司法程序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鉴定、公告、勘验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费用的事项,审判机构会依据“有责任方负担”的基本原则,直接指定当事人将有关费用支付至相关机构或部门,而审判机关不会进行代收代付的行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