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机关接手处理某一案件之后,经过严谨审慎的审查过程,若证实存在犯罪行为并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该案件已明确划归属于自身管辖范围之内的,应当由县级及以上层次的公安机关部门的负责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批准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反之,如果经过初步审查,并未发现任何犯罪事实或者即使存在犯罪行为但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还有其它法律明文规定的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形出现时,同样也需经过县级及以上层次的公安机关部门的负责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批准决定是否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