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简易案件,若能当场妥善处置,则无需展开详细的笔录工作,然而,对报警过程仍需加以认真记载,并给予报警人以明确的回复凭证——即所谓的“报警回执”。
至于那些无法立即作出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义务主动配合民警到所属辖区的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笔录制度,且要求当事人亲自签署确认,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