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则上是可以进行收养行为的,然而,唯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具体要求方可实施。作为收养方,您需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没有生育过孩子或是仅育有一个孩子;
(二)具备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被收养儿童的能力;
(三)您自身并未患上任何医学上被视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没有任何可能对被收养儿童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龄须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