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签订书面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和解磋商以及法律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其中,“合同纠纷之调解”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选择第三方代理人作为调解人为解决合同争议进行安排与协助,旨在通过探查事件真相与区分对错责任的基础上,调解人为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双方进行耐心说服和正确引导,促成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种和谐共处的共识,由此化解纷争的一种行为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