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签署完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协议的执行情形通常是需要得到严格遵守的;若在预先设定好的时限之内未能如期履行,征收部门有权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强制执行请求。若被征收方对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存在不满之处,则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发起针对该项决定的行政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