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通常而言,在一起离婚案件中若原告未能出席法庭,法院则无法直接判定离婚成立。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必须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出庭参与庭审,并且在此过程中,法院会首先尝试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如调解无果,法院将依法进行审判并作出相应判决。
然而,若能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即使其中一方未出席法庭,法院也有可能做出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