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离婚诉讼时,普遍来说,另一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法庭。然而,若对方收到法庭传召后,无合理原因而拒绝出庭应诉,那么法院亦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进行缺席审判。亲自出席法庭能够使双方当事人得以充分阐述各自观点,从而有助于案件的深入审理与妥善解决。然而,若对方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亲临法庭,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