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要成功提起针对他人的诽谤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以下相关的证据材料:能够明确证实他人蓄意制造无中生有的事实、恶意传播不实信息以破坏其社会声誉且情节恶劣的确切物证;书证,即与案件有关之文字记载或证书;证人证言,即目击者或知情人士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被害人陈述,即遭受诽谤行为直接影响的当事人所作的陈述;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