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他们在缓期执行结束之后,依法被减为了无期徒刑,那么他们至少需要服刑十五年以上;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能够认真遵守监狱内部的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能体现出真正的悔罪态度,或者是有立功表现的话,是有机会获得减刑资格的。
减刑,即在罪犯具有法定情节的情况下,由负责执行刑罚的相关部门向法院提交材料,并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判刑罚进行适当减轻的一种刑事司法行为。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申请减刑。但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而言,即使经过一次或多次的减刑,他们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同样地,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在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十三年。
然而,这其中并不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