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身处异地且正处于行政拘留中的人士,作出拘留相关决议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将派出专业人员前往被拘留者所居留之地的司法机构进行协商,请求其给予执行援助。根据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到拘传、罚款以及拘留等行为,均需得到最高法院院长的批准方可实施。在拘传情况下,应当向受拘传者发出正式的拘传令;而在罚款和拘留的情形中,则需要出具官方的决定书。若对此类决定存在异议,相关当事人可依法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且在此期间不会影响抉择的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