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还有三个月临期的药品不违法,但必须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同时也要告知消费者并在保质期内销售。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如果销售过期药品,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