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异地区域进行的公安电话传唤过程中,不得选择拒绝前往。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当警员下达传唤指令后,相关人员有义务遵从并亲自到达指定地点。若存在未获适当解释而拒绝配合,甚至逃避传唤的行为,须经过领导批准,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性传唤行动。此项行动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且拒绝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通过运用强制性的手段将他们带到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