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而走上离婚之路时,若涉及到债务问题,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和决策。如果该笔债务确属夫妻期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双方都有责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反之,如其并不属于共同债务范畴,则应由个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发后得到另一方的认可与同意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由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也同样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