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诉讼程序中,申请人可以依法享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所谓的“财产保全”,常被视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诉讼保全”,即当可能由于法定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是其它情形导致法院作出的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在正式宣判之前,由司法机构针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该起案件相关的财产实施的强制性保护行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