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借用他人信用卡却不予归还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一种金融诈骗犯罪,这种行为严重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此类行为被定性为“非法占有”。具体来讲,借用他人的信用卡不及时归还便成为了一种严重的侵占行为,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占有”。因此,无偿使用他人信用卡且逾期未予偿还的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