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犯罪之后主动投案并能够提供重大立功行为者,依照先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调整,原先所使用的"必须"一词已被替换为"可以"。在总体的刑法理论上,对于此类情况一般的处理方式是从轻量刑或免除处罚,特别是在罪行轻微的情况下。接下来我们要探讨的是自首与立功之间的竞合问题。若被告人所提供的证言内容超越了自首的范畴,进而构成了立功,那么这两种情况便可同时予以确认;反之,如果被告人所提供的证言内容既符合自首的条件,也满足立功的标准,那么我们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来作为被告人的量刑依据,以确保对其最为有利的量刑结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刑法修正案已经将原先的"必须"修改为了"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