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退一赔三”,即是指,若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立即执行对消费者所购商品或服务的退货及退款操作,并按消费者的要求额外补偿其因欺诈行为而蒙受的经济损失,赔偿额度则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款项的三倍。如果增加的赔偿金数额尚不足以达到人民币500元的标准,则应将赔偿金提升至人民币500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