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赠与行为的撤销,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可以采用通知受赠人或启动诉讼程序等方式予以实现。
首先,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尚未完成之前,向受赠人发出撤销赠与的正式通知。倘若在此过程中出现纠纷或者其他可以触发法定撤销权的特殊情况,赠与人亦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先前的赠与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