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情侣之间的首次拜访对方父母时所给予的见面礼并不需要返还。大部分场合下的见面礼赠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人际关系往来,属于无偿赠送的范畴,与传统意义上的彩礼有着本质区别。
然而,彩礼则是建立在双方希望缔结婚姻关系这一共同目标之上的赠予。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赠送彩礼的行为。倘若已经交付了彩礼,但之后由于多种因素未能实现婚姻登记,此种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是合理合法的。
然而,见面礼的性质却有所不同。长辈向晚辈赠送见面礼,更多的是出于礼仪的考虑,且通常不会过于昂贵。当然,若能证实当初所赠予的见面礼实际上是彩礼,那么在后期分手后,主张返还这份见面礼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见面时双方父母的金钱和物品的给付,属于赠与合同,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一般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