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贷款人在过去两年时间里出现了不超过三次的轻微逾期现象,并且每次逾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这并不足以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原因可能是由于贷款人暂时性的忘记按时还款,抑或是短期内面临临时财务困境而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如若能在一个月之内迅速采取行动并进行还清欠款,同时呈现出较为积极的还款意愿,那么此类情节对未来申请贷款和信用卡等金融服务将不会产生过于严重的负面影响。
然而,如果贷款人在过去两年时间里累计出现了三至六次的逾期记录,尽管每次逾期均未超过一个月,但仍表明其逾期次数较多,可能存在习惯性违约的倾向,且对个人信用状况的关注度不足。在未来再次申请贷款或信用卡时,贷款人需提供更为充分的财务证明材料,例如收入流水账单、车辆房产证明等,否则将会增加申请难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