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之后仍然具有再次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但此种情况需满足特定的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关于离婚过程中财产分配事宜存在争议者;
其次,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育权利持有不同意见而产生纠纷者;
再者,当事人双方在通过协议方式达成离婚协议后的一年期限内,对财产分割条款心生疑虑,意图寻求变更或撤销该项决定者;
最后,若发现尚有未被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亦可据此提起诉讼。
然而,若双方已经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其中一方对此表示后悔并试图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则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起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