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利害关涉者所面临的形势紧迫,若不立即启动保全程序将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之损失时,该等人士可在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资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者对于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依法实施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