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法院无法与被告取得有效联络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将相关传票及诉讼文书送至被告所提供的详细地址,此时,若邮件能够被妥当地签收,便可视为已经依法送达到位。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而对于邮寄送达的情况,则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作为送达日期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