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离婚中,人民法院并不必然做出裁判离婚的决定。法院审判离婚案件通常依据的原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形成不可挽回的裂痕”。在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时,若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且被告方坚决反对离婚,那么法院一般是不会作出离婚判决的。
然而,当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而另一方主动发起离婚诉讼请求时,应当得到法院的批准和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