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第二次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完全合法并可行的。如果可能因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裁判结果难以实际执行,或者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进一步的损失和损害,那么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其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包括要求其做出特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特定行为;而在当事人未主动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在采取保全措施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一旦人民法院收到相关申请,若情况紧急,必须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而一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就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