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摩托车与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件的,应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责任作出精确的划分。详细规定如下:若各方当事人都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且情节相等,则双方负有同等的责任;若其中一方施行了违规行为,但另一方亦有同样的行为,在此情况下,主要实施违法规则的一方需承担主要责任,而另一方则负责次要责任;如果事故完全是由于某一方的违规行为所导致的,那么该违规者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与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