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类行为属于违法。
若行为人明知受害者为尚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仍与其进行性接触,无论该女性是否出于自愿,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然而,如果行为人确实无法预见对方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发生了性关系,且并未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应视为犯罪。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解释的规定,在行为人并不知情且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且没有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而言,此种行为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