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后的责任归属问题,需要依据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首先,若当时为红灯状态,那么机动车需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若当时为绿灯状态,电动车则应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当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横穿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如有设置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优先选择从这些设施中通过。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标准:
第一种情况,若一方的行为直接引发了交通事故,该方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二种情况,若各方行为及其过错程度对于事故产生的影响相当,则各方需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种情况,若一方对于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另一方则需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一种情况,若属于意外事故,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