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查封确为财产保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当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时,可以选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它手段实施保全。
因此,查封作为财产保全措施中的一环,具有其特殊地位。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应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经审理予以确认后再行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然而,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原告)并未主动提出申请,但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或其他潜在风险,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自行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查封属于被动性的财产保全方式。
所谓查封,即指人民法院在对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进行清点之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分该财物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