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包括生产和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
未经相关药品批准文书,擅自生产或进口药品,或在知情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
在药品申请注册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等信息,甚至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以及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