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诉讼当事人已然确认并签署了调解书,那么这一离婚调解书便具有了法定的约束力和实效性,对于这种具有法律效应的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书,是无法提起再审申请的。
然而,若有一方未能按照离婚调解协议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则有权依据离婚调解书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倘若当事人在签署调解书前改变主意,拒绝接受调解书,那么该调解协议将失去法律效力,法院将会重新启动庭审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