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的合并处罚,实际上即我们常说的数罪并罚,是指将一个人所涉及的多项罪名进行综合审判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相应刑罚责任。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首先对各项犯罪行为进行单独的定罪和量刑,然后根据法定的原则来确定最终应当执行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领域也存在着合并执行或者合并处罚的概念,这两个概念主要源自于刑事法典理论中所阐述的数罪并罚现象。
对于那些涉及到多个违法行为且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来说,如果单纯地选择其中之一进行严厉惩罚,而而忽略了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那么就可能导致对某些违法行为的漏罚情况发生,从而使得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这显然与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相违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