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期限的罪犯,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后才具备进行减刑的资格。
而对于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起始时间以及间隔时间则可以适当予以缩短。
此外,两次减刑之间必须保持一年以上的间隔期。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需要在执行两年之后才能开始考虑减刑事宜;
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执行期满之后也可以申请减刑。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罪犯减刑间隔时间为:
(一)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少于一年六个月;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年。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减刑间隔时间的限制,但被限制减刑的罪犯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报请减刑的,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少于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