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之规定,在进行起诉离婚程序过程中,如另一方选择不出席法庭参与审理,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不批准双方离婚。
此种处理方式是因为离婚事项涉及到一系列人身关系和隐私问题,需要当事人亲身出席诉讼过程进行确认与辩护。
然而,如果存在法定的情形,例如当事人因为身体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亲自出席法庭,则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