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夫妻结婚之后,若有一方运用其独立财产购置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自身名下,则此房产应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2.夫妻结婚之后,若有一方运用其独立财产购置房产但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此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需依据保护子女权益、女性权益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3.夫妻结婚之后,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产,无论产权登记在何方名下,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需依据保护子女权益、女性权益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4.婚后,若有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则此行为可视作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5.婚后,若有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则此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需依据保护子女权益、女性权益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6.婚后,若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且全额支付房款,若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应根据各方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若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除非事先有明确约定,否则应被视为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