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倘若某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上疾病,或是在缔结婚姻前已经患有某种疾病并向配偶如实披露,那么在离婚之后,如该患病一方无法独立维持生计且确实存在着生活困境,则其配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补偿的具体方式与金额,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2.若因一方在婚前隐瞒自身病情导致另一方选择离婚,在此情况下,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将交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议处理;
若协议未能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法院依据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若婚姻关系因此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