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期限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计算,总计为六个月。
倘若连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也未被明确规定,那么此时的保证期限将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同样也是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