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限高措施主要涵盖对于被执行人实施下述高消费或其他并非日常生活所需以及非经营性质的消费行为的限制:
(1)搭乘飞机、高铁一等座、软卧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等交通工具;
(2)在五星级宾馆、豪华酒店、高级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奢侈消费;
(3)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奢华装修;
(4)租赁高端写字楼、宾馆、公寓等作为办公场地;
(5)购买非经营性用车;
(6)进行旅游、度假活动;
(7)为子女选择学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就读;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席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席位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所规定的义务。
若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或者申请执行人提出删除失信信息的请求,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方可从限高名单中予以剔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