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合同一方的当事者或受其委托的代表人签署合同时,他们应当尽可能地确保在签名与合同所载内容之间不留下任何空白条块,如此可防止因合同被篡改而导致己方权益受到损害;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在合同的每一页上均进行签名确认。
对于选择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各方而言,自双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加盖公章的那一刻起,该合同即宣告正式成立。
签字和盖章乃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共识的基本表现方式,也是决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实质性衡量标准。
在商业往来过程中,签字和盖章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基本要求,然而关于合同书由何人有权签字、如何进行签字以及在签字过程中需要关注哪些细节等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签字主体有着严格的要求,因为不同的签字主体将可能导致合同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