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税务方面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无论是新的还是旧的公司,都是单独计算的。
然而,对于新公司来说,需要重新进行专项扣除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办理员工工资、薪金收入的预扣预缴税款时,应依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若纳税人在一年中更换工作单位,那么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经享受到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将不能在新任职、受雇单位中扣除。
因此,原扣缴义务人应该从纳税人离职且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开始,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其次,如果原公司存在多缴纳的税款情况,年终会有一项汇算清缴的政策。
采用累计预扣法,当余额为负数时,暂时不会退还税款。
而在纳税年度结束后,如果余额仍然为负数,则需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来解决,以实现税款的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