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投资事项,若投资者已经涉足其中却并未签订正式的协议或合同,那么他/她可能无法收回资金,但是仍然有权利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以获取合理的转让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有权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除公司现有股东之外的第三方,然而在此过程中,需经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批准方可生效。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投资者应该书面征询其他股东对这项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如果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没有任何一名股东进行回复,那么我们可以视作他们已经默许了此次转让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有反对的股东存在,他们必须要购买被转让的股权;
否则,他们的沉默也将被视为对此次转让的默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